法治学苑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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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新冠肺炎疫情多点频发,部分企业甚至因疫情影响临时封闭管理,这一现状导致一些民事合同无法顺利履行。那么在此情况下合同一方是否能够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呢?本期法治学苑以此为角度来分析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以供院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行合同时借鉴。

一、法律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

就非典、新冠肺炎等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还是情势变更下的重大变化事件,具体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争论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于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相关的司法实践中也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综上,从法律规定到司法案例,均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将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意味着所有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的纠纷均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也并不意味着任何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合同解除、合同免责、合同变更的请求与抗辩均可以成立。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一项就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由住所在上海的B公司将合同标的物资送达至住所在西安的A公司,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上海市所有货物无法按时运达至西安市,这种情况既属于上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因此,无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均可以此为由协商与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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