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AK抗PD1和VEGF

肺癌

一项评价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AK联合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II期临床研究已获得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1.患者类型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

2.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3.试验药物

AK: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

4.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ICF;   2.入组时年龄≥18周岁,≤75周岁,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   6.非鳞状NSCLC受试者必须能提供既往基于组织检测的EGFR和ALK报告,否则在入组之前需要采集肿瘤样本(存档或新鲜的,原发或转移的)用于EGFR和ALK状态的评估(在当地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对于鳞状NSCLC受试者,如果既往EGFR和ALK状态未知,不需要在入组本研究前进行相应检测,视为阴性;   7.针对第一部分队列2受试者:   a)要求受试者为EGFR激活突变,接受过EGFR-TKI治疗且治疗失败,符合下述任一要求:既往使用过第1代或第2代EGFR-TKI(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达可替尼),需要证实存在20外显子TM突变阴性(肿瘤组织中);不论TM突变情况,接受过第三代EGFR-TKI治疗(如:奥西替尼、阿美替尼、艾氟替尼)并失败;   b)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不包括针对EGFR突变的TKI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并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化疗结束之后gt;6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c)对于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的受试者要排除;

5.排除标准

  1.组织学病理存在小细胞癌成分;ALK基因易位的非小细胞肺癌;   2.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中央型、存在空洞的鳞状NSCLC且研究者判断出血风险较高;   3.除NSCLC以外,受试者在入组前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5.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6.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7.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可以入组。脑转移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   8.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9.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10.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不包括使用PD-1/L1抑制剂导致的irAE)。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11.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12.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给药前10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   13.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4.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CTCAE5.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   15.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6.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10天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7.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18.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9.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如痰结核菌检查、胸片等);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20.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1.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0拷贝/ml(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2.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CTCAE5.0版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3.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4.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5.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8.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gt;20×/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6.医院开展城市

 广州、长沙、兰州、合肥、郑州、北京、昆明

其他城市陆续开展中

7.报名方式

新药之家临床招募平台医院免费用到最新药物临床,药物包括:免疫治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化疗药物,内分泌治疗药物等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PD-1/PD-L1抗体,EGFR-TKI抑制剂,ALK抑制剂,MET抑制剂,PARP抑制剂,SYK抑制剂,AR拮抗体,mTOR抑制剂,CD4/CD6抑制剂等等新医院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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